裁判文书详情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鼎**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坛人社局)与江苏鼎**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坛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该裁定书确定:申请人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坛人社察理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苏鼎**限公司支付戴**等38名工人在金坛市**限公司1#3#5#房水电工程施工期间剩余工资30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江苏鼎**限公司负担。后鼎**司未能履行义务,金坛人社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坛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为慎重处理涉及鼎金公司的工人工资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沟通,请求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2015年6月23日,金坛人社局作出坛人社察决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因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7日对我局送达了坛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32048200012号《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结合《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之内容事宜,特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坛人社察理字(2014)第12号。2015年7月2日,金坛人社局向鼎金公司送达了该劳动监察决定书。2015年7月6日,金坛人社局向我院送达了关于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说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坛人社局依据坛人社察理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作出了(2015)坛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因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又被金坛人社局撤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作出的(2015)坛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坛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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