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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佘立保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坛城执罚字(2014)第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佘**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2日向佘**送达了决定书。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佘**缴纳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认定被处理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故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坛城执罚字(2014)第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自2014年12月13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500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佘立保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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