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行终字第00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6月30日,再审申请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