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政管理局与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连云港**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24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灌云工商案字(2014)第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连云港**政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连云港**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灌云工商案字(2014)第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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