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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价局与灌云县白蚬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灌**价局于2014年8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2013)灌价检案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灌云县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灌价检案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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