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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灌南县新安镇巧妇食品(龙虾)厂门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巧妇食品(龙虾)厂门市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灌价发《关于调整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的规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灌城执(容)罚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灌南县新安镇巧妇食品(龙虾)厂门市作出“1、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6720元;2、处以罚款1000元。共计772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新安镇巧妇食品(龙虾)厂门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灌城执(容)罚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灌城执(容)罚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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