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源局与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中**源局与被执行人程*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源局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兴阳村南12组非法占用的3550.1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3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106500元的罚款,另应承担执行费1498元(未缴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情况有变,现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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