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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监督局与泰州市**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天然气瓶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储气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江苏省**监督局(现泰州**监督局)于2014年12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泰)质监罚字(2014)4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江苏省**监督局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泰)质监罚字(2014)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江苏省**监督局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泰)质监罚字(2014)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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