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13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蒋**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18.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69567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蒋**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于1996年1月擅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钟家桥村龙中公墓南侧占地建设了一处石材加工场。该加工场包括一幢一间单层砖混结构平房,三个钢架简易棚,一个沉淀池,其他土地已被碎石硬化。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318.9平方米,建占面积为3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棚占面积为82.5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u0026mdash;2020年)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为限制开发区(其中其他建设用地2317.3平方米,基本农田1.6平方米)。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6平方米(均为耕地),建设用地2317.3平方米(均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当事人占地进行建设前基本农田已被破坏,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u0026rdquo;,第四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u0026rdquo;,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蒋**退还非法占用的2318.9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非法占用2318.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9567元的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蒋**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18.9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69567元处罚内容。其中没收非法建筑物的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