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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2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潘**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钢架棚,罚款24987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潘**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于2001年擅自在宁波市北**村金鸡山茶厂内占地浇水泥地及建钢架棚。该地块内建有一幢钢架棚,其余土地已经水泥硬化,总占地面积为832.9平方米,建占面积为32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3.3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u0026mdash;2020年)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园地765.5平方米,村庄67.4平方米。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712.8平方米(均为园地),建设用地120.1平方米(均为村庄)。钢架棚建占面积323.3平方米,其中建占的67.4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村庄,255.9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园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u0026rdquo;,第四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u0026rdquo;,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潘**退还非法占用的832.9平方米土地;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5.5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钢架棚及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钢架棚,三、并处非法占用832.9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4987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潘**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4平方米村庄用地上所建的钢架棚,罚款24987元处罚内容。其中没收非法建筑物的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戚家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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