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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矸情缘婚庆礼仪服务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仑行四决字第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情缘婚庆礼仪服务部罚款374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甬仑行四决字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情缘婚庆礼仪服务部于2015年1月15日15时01分许,在北仑**高凤路541-545号经营过程中将大量花篮和鲜花摆放在人行道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3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罚款3740元,该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情缘婚庆礼仪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甬仑行四决字第5号行政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情缘婚庆礼仪服务部罚款3740元的处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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