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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聚明**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2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聚**有限公司罚款87279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甬*行零五决字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宁波聚**有限公司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于2013年8月擅自在宁波市**道先锋村立家岩占用土地建设一处堆场及生产维修场所。该场地西侧和南侧靠山体,北侧和东侧建有围墙,北侧部分地面已用水泥硬化并搭建了一个临时工棚,东侧靠围墙处建有三间单层砖混结构房屋,其余空地已经平整硬化,场地内堆放了大量脚手架、建筑施工材料和集装箱等物品。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2909.3平方米,建占面积为118.6平方米,建筑面积118.6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北仑区大碶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均为新增一般农田。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均为园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u0026rdquo;,第四十三条第一款: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u0026rdquo;,第四十四条第一款: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宁波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909.3平方米土地;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治理该宗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非法占用2909.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7279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宁波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7279元的处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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