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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土行罚[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奉土行罚[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钢棚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果园,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占用果园属于违法情节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董XX作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果园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7520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决定的依据有: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用地现状图、证明等。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仅缴纳罚款7520元,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果园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奉土行罚[20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董XX退还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土地、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6平方米果园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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