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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医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冯**缴纳罚款22000元,加处罚款22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瑞安市卫生局(现已撤并入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瑞卫医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2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5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冯**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后仍未履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22000元,加处罚款22000元,共计4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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