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荣*庚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第三人陈**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正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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