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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医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缴纳罚款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共计2813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5]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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