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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99.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30日以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5月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85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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