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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境保护局与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马**履行缴纳罚款18000元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马**缴纳罚款18000元,并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4)24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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