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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监督管理局与洞头县北岙真的好海鲜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洞食药案处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洞头县北岙真的好海鲜楼(经营者曾华*)的违法所得、罚款共15695元和加处罚款105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洞头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洞食药案处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违法所得5195元和罚款10500元的义务,逾期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洞头县真的好海鲜楼(经营者曾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另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洞头县**管理局于2015年9月6日更名为温州市洞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洞食药案处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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