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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公安局与崔**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乐清市公安局、第三人姚**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崔**以原告和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在第三人向法院递交要求放弃对原告继续执行拘留的报告后,也已明确表示对原告的拘留不再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纠纷能和解处理有利于社会和谐及邻里和睦,且公安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表示对涉案拘留处罚决定中暂缓执行的八日拘留不再执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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