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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源局与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5]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永土资罚[2015]7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8月10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吕**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为52平方米;二、限吕**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决定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源局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5]7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吕**在非法占用的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永嘉**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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