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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监督管理局与温州市速美亮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监管罚[2015]综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温**监管罚[2015]综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温**监管罚[2015]综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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