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水利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水罚决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水利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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