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医罚[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缴纳罚款30000元、违法所得763元,共计30763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瑞卫医罚[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3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王**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后仍未履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4]14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及违法所得763元,共计607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