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鎏诉被告乐清市公安局、第三人许岩银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其和第三人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忠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忠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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