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瑞安**护局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执行瑞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瑞安市集云蔬果专业合作社与瑞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源局与温州**教协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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