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永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陈**与郑美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嘉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平湖市公安局新埭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平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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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境保护局与嘉兴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兴**境保护局与浙江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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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新政与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