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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永嘉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永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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