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吴**与永嘉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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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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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土**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护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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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境保护局与浙江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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