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超诉被告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吴**与永嘉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嘉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平湖市公安局新埭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兴土**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护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兴**境保护局与嘉兴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兴**境保护局与浙江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杨**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童新政与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