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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超诉被告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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