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清**护局与德清**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德*宏源喷塑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湖德行审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1000元,余款6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径直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6900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湖*执非字第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径直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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