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人发现被处罚人主体错误,特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主体确存在错误,申请人的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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