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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源局与兰溪**瓦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兰溪**瓦厂将非法占用的1454.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永昌街道胡**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兰溪**瓦厂在非法占用的1454.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兰溪**瓦厂非法占用1454.72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两万玖仟零玖拾肆元肆角(29094.4元)。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兰溪**瓦厂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故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土资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项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内容中的第1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行政诉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兰土资罚(201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由兰溪**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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