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钦峰不服被告太和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太公(五星)行决字(2012)第10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和县公安局自行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上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本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