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卫医罚字(2013)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8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高**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薄**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生局与王**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崔**与阜南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党林*、徐**计生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颍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