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太和县公安局作出的太公(旧县)行罚决字(2015)第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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