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高**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生局与王**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阜**生局与王**卫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薄**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阜南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