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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