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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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