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原告李*不服被告临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输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郭*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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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楠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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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