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本案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