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住房和城乡建委会与汪**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阜建罚字(2013)第3-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汪**的银行存款115619元。

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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