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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5)州城管罚决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其与案外人已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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