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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