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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处罚1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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