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阜阳**监督局与中国石化**阜南加油站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书
李**不服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迪诉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委会与汪**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阳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阜**务局与北京建**任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阜**务局与北**集团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