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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监督局与中国石化**阜南加油站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阳**监督局以被执行人中国**限公司安徽阜阳阜南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阜)质监字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阜阳**监督局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阜)质监字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国**限公司安徽阜阳阜南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经营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税控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限公司安徽阜阳阜南加油站1、责令赔偿损失;2、没收涉嫌计量作弊的两台税控燃油加油机;3、没收违法所得1361427.64元(已缴纳350000元);4、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阜阳**监督局申请执行的(阜)质监字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嫌计量作弊的两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及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1013427.64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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