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思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0月9日撤销了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阜州公(行)决字(2015)第348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