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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阜阳市公安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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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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