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北京建**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阜水罚(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阜阳市水务局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阜水罚(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北京建**任公司罚款9万8千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水务局申请执行的阜水罚(2014)1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