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颍上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颍公(垂)行罚决字(2014)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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