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生局与宋**卫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宋**卫生行政非诉一案,定远县卫生局定卫公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定远县卫生局定卫公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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