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德**护局与广德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环境保**材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行非审字第0014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12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早已停产其法人王*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德县环境保护做出的广环罚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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