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闽侯**管理局与福**广告设计制作所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广告设计制作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在闽侯县竹岐乡源格村国道边发布的含u0026ldquo;7999u0026rdquo;抄底南屿系虚假广告,且当事人在发布户外广告时未向该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系法条竞合。鉴于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侯工商鸿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6000元,2、罚款9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侯工商鸿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管理局作出的侯工商鸿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广告设计制作所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闽侯**管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闽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侯工商鸿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福州朋辉广告设计制作所必须履行侯工商鸿处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没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9000元,共计24000元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福州朋辉广告设计制作所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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